公務員請假規定喪假

公務員請假規定喪假

六、因父母、配偶死亡者,給喪假十五日;繼父母、配偶之父母、子女死 亡者,給喪假十日;曾祖父母、祖父母、配偶之祖父母、配偶之繼父 母、兄弟姐妹死亡者,給喪假五日。除繼父母、配偶之繼父母以公務

、因父母、配偶死亡者,給喪假十五日;繼父母、配偶之父母、子女死亡者,給喪假十日;曾祖父母、祖父母、配偶之祖父母、配偶之繼父母、兄弟姐妹死亡者,給喪假五日。

亡者,給喪假十日;曾祖父母、祖父母、配偶之祖父母、配偶之繼父 母、兄弟姐妹死亡者,給喪假五日。 除繼父母、配偶之繼父母以公務

22 列公務人員「休假」有那些? 依據「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 」規定,公務員假別包括事假、病假及特

假別公務人員聘僱人員
事假 5 5
家庭照顧假 7 7
病假 28 14
生理假 每月得請1日 每月得請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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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員請假規則第3條第3款(現為第3 條第1 項第6款)之規定給予喪假。 公務人員之尊親屬或配偶因故失蹤,舉行祭奠時得依公務人 員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第6款規定期限,視實際需要酌給喪假。 一、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第6款。

三、第一次請假檢附訃文或死亡證明書及關係文件,爾後請假於假單請假事由欄註明過世親人稱謂及過世日期。 四、除繼父母、配偶之繼父母,以公務人員或其配偶於成年前受該繼父母扶養或於該繼父母死亡前仍與共居者為限外,其餘喪假應以原因發生時所存在之天然血親或擬制血親為限。

第 1 條 本規則依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規則以受有俸 (薪) 給之文職公務人員為適用範圍。 第 3 條 公務人員之請假,依下列規定: 一、因事得請事假,每年準給五日。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每年準給七日,其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 (請假 (喪假 (父母、配偶,15日, 繼父母、配偶之父母、子女,10日, 曾祖父母、祖父母、兄弟姊妹,5日, 得分次請,死亡百日內請畢), 婚假 (給婚假14日, 原則:結婚之日前10日起3個月內請畢, 例外:特殊事由,經機關長官核準1年內), 懷孕 (流產, 分娩前, 分娩後), 陪產假 (5日, 得分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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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請假規則 中華民國108 年10 月1 日考試院考臺組貳一字第10800077291 號、行政院院授人培字第10800429582 號令會同修正發布 第一條 本規則依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規則以受有俸(薪)給之文職公務人員為適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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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之請假,依下列規定: 一、因事得請事假,每年準給五日。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每年準給七日,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超過規定日數之事假,應按日扣除俸(薪)給。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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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規則依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規則以受有俸(薪)給之文職公務人員為適用範圍。 第三條 公務人員之請假,依下列規定: 一、因事得請事假,每年準給七日。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 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每年準給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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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之請假,依下列規定: 一、因事得請事假,每年準給五日。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每年準給七日,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超過規定日數之事假,應按日扣除俸(薪)給。 二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1071116 (182.61KB).pdf 回上一頁 回最上面 回首頁 ::: ‧屏東縣林邊鄉公所 版權所有 ‧服務時間:上午08:00~12:00 下午13:00~17:00 ‧地址: 92744屏東縣林邊鄉光林村和平路53號 (林邊國中旁) ‧電話:(08)875-5123 傳真:(08)875-1009

行政令函. 銓敘部 106.06.02. 部法二字第10642319751號函. 主旨:關於女性公務人員請病假及延長病假進行試管嬰兒方式之人工生殖 治療,須檢附之醫療證明,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查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以下簡稱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規定:「公 務人員之請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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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請假給假一覽表 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人事室高明賢 彙整 108.3.9 版 假 別 給 假 日 數 公務 相 關 規 定 或 注 意 事 項 人員 技工工友 駕駛 聘僱 人員 1.新進人員任職未滿一年者,或調(再)任人員年資中斷者,給假日數依當年度在職比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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